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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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编号:gkbz2025112400072)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 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设计总周期45天,其中: (1)设计合同签订后5天内,现场踏勘、复核现状图纸、或者复原现状图纸(若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需设计方复测); (2)设计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方案设计; (3)方案设计确定后30天,提交全套施工图 。
建设地点位于: 服务地点位于北京融通京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详见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
其他: (1)选定成交人数量:1家成交人。
(2)报价方式为含税总价,供应商报价需包括提供服务的一切成本和费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及服务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3)项目概况:京海大厦2025年度强制性改造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8号京海大厦内。京海大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8号,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0 平方米,共16层,2004年开业,是一家按四星级标准建设的商务酒店。目前有客房260间;会议室18间,可接待不同规模的各类会议;设有一层宴会厅、二层中餐厅及餐饮包间25个,总餐位1000个。
本次改造为局部改造,均不改变建筑物原有建筑物性质及使用功能。改造内容主要涉及大厦监控系统改造和5至8层客房设施更新。
(4)采购范围:现场踏勘、复核现状图纸、或者复原现状图纸、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现场配合、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5)最高限价:6万元(含税)。供应商报价总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分项报价表中各分项报价也不得超出分项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响应。
(6)其他:供应商需进行限额设计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财务要求:
①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和纳税缴纳证明。
(3)供应商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信誉要求:
①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②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③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
(6)供应商未被融通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列入“黑名单”或“慎用名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①企业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企业类似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公共建筑新建或改造类项目),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提供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委托设计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签署时间等能证明满足业绩要求的关键页)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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